親愛的,我該告訴你嗎?-帕斯堤隱私與伴侶知情如何取捨

發佈日期:2014/04/09

親密關係中,告知侵害了帕斯堤的保密權與隱私權,不告知又會侵害配偶或性伴侶的知情權與健康權。帕斯堤的隱私權與伴侶知情權孰輕孰重,讓我們一起來想一想。

 

帕斯堤享有隱私權
隱私權是人格權中重要權利之一,由於社會存在對帕斯堤諸多歧視,許多帕斯堤十分不願意讓外人知道自己的感染身分。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簡稱愛滋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因業務知悉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等有關資料者,依法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者外,對於該項資料,不得洩漏。違者可按該條例第廿三條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以下罰鍰。

另外,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故意洩露個人資料造成他人損害者,處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帕斯堤對感染一事享有個人隱私權,依法有權自行決定是否公開其感染愛滋的資訊,他人不得侵犯,醫療機構、醫護人員及業務知悉相關人員尤要注意對病人資料的保密。
 

帕斯堤的隱私權其實是相對的

但依目前台灣現況,帕斯堤朋友享有的隱私權並不是絕對的,其應依法履行相對義務:按愛滋條例相關規定,愛滋感染者應當:(一)提供感染源或接觸者的義務;(二)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的事實;(三)其感染身份應被通報主管機關;(四)感染者相關檢驗結果及治療情形得被主管機關限期取得;(五)感染者應被通知並至指定之醫療機構治療或定期接受症狀檢查;(六)明知自身為感染者應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以防止感染他人,也就是愛滋感染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愛滋病毒,違者可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帕斯堤享有的隱私權其實是相對且受限制的。

具體而言,對於無關的人,要充分保護和尊重帕斯堤的隱私權,防止洩露資訊而引發其在就業、就學、就醫或安置/居住等方面受到歧視或權利剝奪。按現行法規,對於直接面臨可能有被傳染之虞如配偶、性伴侶或有可能發生性接觸者,理應享有知情權,帕斯堤或公衛體系及醫療機構則有義務將當事人可能被傳染之虞的事實予以告知,好能有效的預防和控制愛滋病毒的傳播,也幫助有可能被傳染的人可提早獲知感染事實,以維護其健康權。

 

法令強制帕斯堤四個月內須告知接觸者

根據衛福部疾管署的接觸者追蹤管理相關作業規範,主管機關得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但實施調查時不得侵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隱私。而帕斯堤提供接觸者相關姓名後四個月內,應該主動告知曾經與自己有過高風險感染行為的人,女性帕斯堤包括子女在內。當四個月後追蹤發現,個案仍未完成接觸者告知及篩檢程序時,一律由公共衛生專業人員強制進行接觸者告知程序,此告知程序須注意個案隱私,強調應接受篩檢的必要性、但不應透露資訊來源者相關可辨識身分的資料。

帕斯堤被限期應告知接觸者的規定,有些的專家認為此舉合理但不合情,擔心這強制性規定可能導致愛滋感染者在壓力下不願去做篩檢,最終使得愛滋防治工作無所適從。正因為社會對愛滋充斥著歧視與烙印,才使得許多感染者不敢或不願意告知親友,特別在華人的社會裡,愛滋感染往往影響一整個家庭的聲譽與幸福。

也有意見認為,帕斯堤若故意從事散播愛滋病毒的行為致使他人感染,現行已有刑罰制裁,相對地應對帕斯堤提供更多的人性關懷,並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如果純粹對帕斯堤的行為進行約束,或是要求他承擔責任,這樣的防治效果肯定不理想。因為要控制愛滋病毒的傳播,除法律約束以及對感染者提供人性關懷外,更重要的是,每個人應對維護自己的健康權有所意識,也就是當發生可能感染病毒之虞的行為時,便要有普遍性防護的觀念─即把每個人都當成是感染源,而非僅將防治責任擺在帕斯堤身上。



兼顧隱私與告知 落實普遍防護與零歧視是重要關鍵

如何在感染者隱私和社會公共利益取得平衡點,落實愛滋零歧視,教育每位民眾停止愛滋從個人做起,不懼怕篩檢或治療,且關懷你我身邊已感染愛滋的親友,是邁向零增長不可或缺的重要根本。

因此,相關單位應該積極教育每位民眾認識愛滋傳染高風險行為,學習為自己的健康負責,落實普遍性防護措施,增加對愛滋的正確認識,破除迷思與歧視,關懷身邊已感染的親友或同事,營造友善接納的氛圍。如此亦可幫助感染者在不用擔心身份曝露導致歧視的情況下,按時回診接受治療,抱持良好的健康狀態,達到以治療作為預防。此外,在友善的氛圍下,許多帕斯堤才會較願意主動揭露自己感染的情況,對性接觸者的協助服務才能事半功倍。

另也期待社會減少對帕斯堤及其家庭的歧視汙名,才能幫助擔心自身有可能感染的朋友提高主動接受篩檢的意願,甚至進一步採取行動接受篩檢,及早發現,及早治療。總而言之,帕斯堤隱私與伴侶知情同等重要,更重要的是,應積極減少對愛滋社群的歧視,才能讓伴侶告知順利進行。

徐森杰/露德協會秘書長

 

可參考露德協會出版告知的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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