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中國】台灣居民於中國工作之相關條例

發佈日期:2018/11/08

台灣居民於中國工作之相關條例

本資訊由上海青艾健康促進中心提供

 台灣居民來大陸工作將不再需要辦理就業證 

中國國務院於08月03日宣布一批關於取消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其中包括取消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許可事項。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逐步為台灣居民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人民同等待遇。中國國務院台辦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有關部門積極調研,認真聽取廣大台灣居民的意見建議,經報請中國國務院同意,決定取消台灣居民在大陸就業需辦理就業許可的相關規定。從此,台灣居民來大陸工作將和大陸居民一樣,不再需要辦理專門的《台港澳人員就業證》。於大陸工作的台灣居民可以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或社會保險繳費記錄作為就業證明材料,依法享有各項勞動保障權益。在失業後可按規定進行失業登記,享受公共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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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證的申領與發放 

港澳台居民前往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具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根據本人意願,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住證。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登記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信息、證件有效期限、簽發機關、簽發次數、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號碼。公民身份號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香港居民公民身份號碼地址碼使用810000,澳門居民公民身份號碼地址碼使用820000,台灣居民公民身份號碼地址碼使用830000。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有效期限為五年,由中國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採用居民身份證技術標準制作,具備視讀與機讀兩種功能,視讀、機讀的內容限於《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項目。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式樣由公安部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制定。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制作。

港澳台居民申請領取居住證,應當填寫《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登記表》,交驗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向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戶政辦證大廳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居住證有效期滿、證件損壞難以辨認或者居住地變更的,持證人可以換領新證;居住證丟失可以申請補領。換領補領新證時,應當交驗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首次申請領取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具體收費辦法參照《居住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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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居、戶口和身份證 

台灣居民申請在大陸定居需要提交以下事項:

(1)提交書面申請。委托親屬代辦還須提交委托書。

(2)提交填寫完整的《台灣居民來大陸定居申請表》。

(3)提交申請人2張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規格:33mm×48mm)。

(4)交驗有效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旅行證件,並提交復印件。

(5)交驗有效的台灣身份證件和出入境證件,並提交復印件;無原件的,須提交經台灣公證部門公證的台灣身份證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證件復印件。

(6)提交有大陸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或確認的6個月以上有效的身體健康證明。

(7)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經台灣公證部門公證的台灣戶籍證明復印件,與大陸親屬關系的公證證明。大陸親屬的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以及大陸親屬有能力贍養並保證贍養的公證證明;申請夫妻團聚的,需交驗大陸民政部門頒發的結婚證,並提交復印件,或經台灣公證部門公證的結婚狀況證明和台灣戶籍證明復印件。其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證明和親屬關系的公證證明復印件;在大陸投資的,需交驗所在企業上年度或本年度的營業額、納稅額或者進出口額的相關證明,並提交復印件; 國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醫學、農業等領域的人才,需提交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或外國專家局出具的相關證明。

 

經批准定居的台灣人民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經批准定居的台灣居民,憑《台灣居民定居證》向定居地的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手續,申請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台灣居民申請定居大陸後,得知是否獲得批准方式

中國公安機關受理定居申請後,在60個工作日內簽發《批准定居通知書》和《台灣居民定居證》或《不批准定居通知書》,並通知申請人。

注意,大陸身份證和台灣居民證不能同時擁有。

 

相關資料:京彩台灣公眾號——台灣同胞如何在大陸定居?如何取得戶口和身份證?(6月22日)

 

 感染者需提交健康證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和衛生部、公安部衛檢字(89)第5號文的要求,現將對華僑、港、澳、台居民出境提交健康證明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短期入境旅游、探親和臨時性居留(不超過一年)的華僑、港、澳、台居民入境時不要求出示健康證明,不進行體驗。必要時可依法實施傳染病監測。

經批准入境長期定居或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華僑、港、澳、台同胞入境時須出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衛生檢疫機關或公立醫院的健康證明(健康證明包括愛滋病、性病的血清學檢查)。對沒有持健康證明者,入境後一個月內到就近的中國衛生檢疫機關進行傳染病監測檢查。

經常入境出境(一年累計入境出境各12次)的華僑、港、澳、台居民,由中國衛生檢疫所每年實施一次傳染病監測檢查,並簽發健康證書,該證書自簽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持中國駐日使領館頒發的護照,護照上日本出入境管理局蓋有“在留資格”章,居住身份分別為:4-1-14、4-1-16-1、4-1-16-2的為旅日華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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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出境血液等特殊物品查驗規程 

查驗前的准備

進出口血液等特殊物品的單位和個人,事前需向中國入、出境口岸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申報,填寫“衛生檢疫特殊物品審批單"經口岸衛生檢疫主管部門批准後,方能入出境。根據審批意見,現查驗人員應准備好採樣工具,做好現場檢查記錄。請攜帶備審批查閱資料。

 

查驗及處理

遇有血液等特殊物品入出境時,應嚴格審察審批單(電腦存查的審批資料),事前未有報審者應補辦報批手續後方准入出境。

除了人血清白蛋白及衛生部特許進口的品種外,禁止其他血制品進口。

對允許進口的血液及其製品、人體組織,抵達中國口岸時,需出示特殊物品審批單和公立醫院愛滋病檢測證明,未能提供證明者「須進行愛滋病抗體檢測」,必要時作病毒培養。

經批准進口的毒種、培養物,運抵中國口岸時,承運人須向中國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提交「特殊物品審批單」,承運和使用單位要采取絕對措施確保安全,不得造成污染。對毒種、培養物與審批單不符,或包裝不符合要求時,應予以退回或沒收銷毀。

進、出口特殊物品,其審批單已超過有效期限者,必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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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現華僑、港、澳、台灣居民患有艾滋病或病毒感染時 ,應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對自願回僑居地之治療者,中國公安、民航、鐵路、交通部門應予以協助。請求留在中國國內進行治療者,應遵守中國愛滋病隔離、管理有關規定,在治療期間由中國地方衛生防疫部門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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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愛滋病諮詢服務 

諮詢服務對象

入出境之各類人員(中國公民、華僑、港、澳、台灣居民及外籍人員)及其他需要諮詢的人員。

 

諮詢機構

各局國際旅行保健中心。

 

諮詢人員

負責諮詢的人員應具備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以上資格。

 

諮詢形式

(1)現場諮詢

(2)電話諮詢:設立諮詢電話並向社會公布

(3)電腦諮詢:利用已開發出的《國際旅行健康諮詢》的軟件向入出境人員

提供前往國的基本情況、危害健康因素、傳染病控制政策等。

 

諮詢內容

《國境衛生檢疫法》、國內外關於愛滋病監測管理的規定及政策、愛滋防治(病原學、傳播途徑、臨床表現、預防措施等)、性衛生知識、愛滋防治的進展、家庭防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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