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針對「高雄陳先生於醫院未經同意被驗愛滋」之聯合聲明

發佈日期:2014/03/07

2月20日,媒體報導「陳先生投訴醫院未經其同意,擅自對他進行愛滋檢驗。」

按現行法規(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定,除採血以供輸血、製造血液製劑與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三種情形之外,醫事人員必須經過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才能為當事人檢驗是否感染愛滋。

因此,若醫院確實在沒有取得當事人同意的情形下,為當事人進行愛滋檢驗,應屬違法行為。依媒體報導,醫院方面似乎沒有積極否認並無取得當事人的檢驗同意,而是以電腦系統問題回應。既然當事人指證歷歷,而院方又不表示反對,就事件而言,似乎已大致塵埃落定;然而,輿論方興未艾,掀起「醫事人員執業安全難道不需保護」的反方觀點,再引出「當事人需要檢驗愛滋,是經由醫事專業判斷」的第三方(指與事件雙方無直接關連之第三人)辯護,已經造成「法規過度保障愛滋感染者,卻不重視醫事安全」的社會觀感。

對此我們深感擔憂,作為長期投入愛滋服務的民間組織,針對各方觀點,我們提出以下三點立場聲明,期待廣大醫病雙方的裂痕不再擴大:

 

一、醫院進行HIV篩檢應遵守規定,取得當事人同意才可進行,尊重病人意願,保障病人之自主權,維護對等的醫病關係。

現行法規並非禁止醫事人員為病人檢驗愛滋,而是強調檢驗前應取得病人的同意,並且善意提供病人需要的諮詢。這是為了使病人在有心理準備,也具有正確認識的狀況下,再接受愛滋檢驗,避免不預期的衝擊。

以我們長年陪伴愛滋感染者與提供愛滋匿名篩檢服務的實際經驗,我們非常認同「檢驗應取得同意、並提供諮詢」的規範,它一定程度的使病人有能力對抗愛滋污名,真正接受愛滋檢驗。

 

二、「維護醫事人員安全」與「保障病人自主意願」並非對立關係,而是可以兼顧的。醫事人員執業安全理應獲得保障,這與病人是否感染愛滋無關。

醫事人員執業安全的保障,仰賴的是標準防護措施是否得到落實;2011年間發生的器官移植事件就是最好的證明,當年參與移植的醫事人員,即使是在資訊錯誤(誤信捐贈者無感染愛滋)的狀況下,因為有依照規定流程進行移植工程,無人因此受到愛滋感染。

 

三、醫院進行篩檢應以醫療專業判斷提出建議,而非以當事人是否為同志做為依據。

醫事專業判斷應受尊重;若專業認定病人應檢驗愛滋,我們相信,經由說明,絕大多數病人應當可以接受專業建議。

醫事專業有其科學性,基於專業理由而提出的建議,病人為求治癒病痛,多能接受。不管是任何一項健康檢查的目的,均以提早發現、提早治療為目的,因此每一個檢查結果對個人的後續健康生活都會產生不同的影響。檢驗前,醫事人員若能肩負起對受檢者的健檢說明,都有助於受檢者接受後續的檢驗結果並使大家更安心受檢(包括愛滋檢驗也是如此)。

然而,僅僅因為認定病人是「同志」身份,而非基於病人的行為有感染風險,即建議其檢驗愛滋,絕非「醫事專業判斷」所為,甚至可能導致誤判或醫病關係的緊張。以我們常年服務男同志社群的經驗,當醫護人員僅因病人的同志身分而要求其驗愛滋,卻未多做說明時,很容易勾起男同志長年受到的愛滋污名與壓力,導致男同志病人的反彈與防衛,無助於醫病關係。

 

2014年2月24日

〈投訴/未經同意驗愛滋 醫病各說各話〉,《聯合報》,2014年2月20日 

 

聲明發起單位:

社團法人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聯絡人:

杜思誠/社團法人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政策推廣部主任  (02)2392-1969

林宜慧/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  (02)2556-1383

 

連署單位:(至2014年3月05日共28個,依回覆順序)

小YG行動聯盟

社團法人台灣露德協會

社團法人台灣人權促進會

社團法人台灣國際醫學聯盟

社團法人台灣世界愛滋快樂聯盟

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社團法人台灣誼光協會

大台北同學會(大台北區同志健康社區中心)

社團法人台灣預防醫學學會希望工作坊

社團法人台灣性別人權協會

社團法人台灣基地協會

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社團法人台灣愛之希望協會

陽光酷兒中心

南方彩虹街六號

臺灣國際同志權益促進會

社團法人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

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

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

臺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

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台灣懷愛協會

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社團法人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

社團法人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

社團法人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

殘酷兒展異團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