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疊床架屋的草案!? --- 關注中市性平教育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發佈日期:2018/08/13

徐森杰委員發言稿

中市性平會委員

台灣露德協會秘書長

華人伴侶與家族治療協會理事長

 

關於這份台中市性別平等教育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樂見議員及家長們積極共同關注校園性別平等教育的議題,但在此我有以下幾點疑慮提出與先進討論:

首先,關於杜絕不合宜的教材,是否應當釐清何謂不合宜的教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便指出,性別平等教育是「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平等地位的實質平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也針對小學及中學,設定不同階段的教育目標,小學旨在認識性別、彼此的身體界線、相互尊重,中學才談性別認同,接納自我與彼此的不同。草案中第一條所指的不合宜教材是否是指不符合目前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所頒佈的教育課綱的性別平等指標?還是台中市將另立性別平等標準,所以才需要在草案第二條令聘兒少相關專業委員及民間團體設計課綱,如若這樣,是否可能會有違反目前性別平等教育法及逾越教育部制定課綱權責的疑慮?

其次,性別平等法第九條已明定學校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的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為委員,性平法中已然規範,校方可聘任具有性平意識的家長代表,然,在本草案第三條,卻要求家長代表需達三分之一,這樣將排擠了其他職員、學生、專家代表參與委員會的機會,也可能造成委員會缺乏不同位置的觀點,決議失衡、校內成員主體性消失的可能性。

草案中第四條則可能造成學校行政困擾。性別平等教育是融入式教育,旨在不同的科目中,老師可以依照其專業及教學考量,在課程中融入性平議題,因此每位老師的上課教材都有可能具有性別平等教育,也不一定會談到性別平等,甚至是在課程中發生的事件,可能會是突發的性平教育機會,試問這樣的情況下,基本上所有課程都是潛在與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的課程,性平會該如何審查?另外,加重事前課程審查機制及草案第七條的行政罰則,都將嚴重損害教師的教學自主性,及輕視教師的專業能力,讓教師在教育現場中舉步維艱,恐嚴重影響教學士氣與教學品質!

最後,草案的第五條及第六條則是重複現有的性別平等教育法中所規定的程序,為何已有法可循的管理辦法,需要在自治條例中重複?

檢閱這份草案,諸多地方與現行中央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有衝突或有意義不明的重複設計,與原本現行的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權責有疊床架屋之嫌,也讓人困惑這是否是地方政府所擁有的權限?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