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兒少社工之法律與倫理議題論壇實錄

發佈日期:2018/06/28

在服務青少年的過程中,社工人員可能會面臨個案告知有使用毒品或是從事非法工作的狀況。遇到此議題時,社工該如何進行處遇?是否有法律問題與罰則?該如何應對此倫理議題?

在此次論壇中,我們盼藉由資深助人者與律師、學界的對話過程,發展與增強助人者面對此一議題時處遇的方向及因應策略,茲將論壇內容摘要如下:

 

社工相關罰則及應對議題
沐陽國際法律事務所蔡其龍律師

通報緣由:
台灣已加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因此訂定兒童不得遭受任何形式的侵害、忽視、照料不周、虐待、性剝削等不法侵害。

因社工人員在從事相關服務時,比較容易接觸、發掘弱勢者或被害者,社工人員依照其服務方式,扮演不同的角色,其中包含舉發通報者。現行台灣法律採強制通報政策明定通報責任,並設有罰則,盼藉此找出弱勢者與受害者。導致通報責任在實務運作上極可能與專業倫理、案主自決有所衝突與矛盾,經常讓第一線社工感到困擾。

 

強制通報規定:
社工人員知悉兒童青少年遭受生/心理之傷害、性剝削、性侵害、施用毒品或有害身心健康物質的情況時,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而通報人之身分資料,除警察、檢察機關得知以外皆為保密,若經發現社工人員知悉兒少遭受虐待、施用毒品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性剝削、疏忽等情事而未通報者,須裁罰行政罰鍰6千元至3萬元以下。

 

社工人員執業應注意事項:
社工人員除強制通報義務外,亦有陪同及保密義務,且社工人員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司法正當理由透漏相關之服務紀錄即可。

 

強制通報規定之衝突:
通報之程序、方式與內容等規定不清,且散佈在各個不同法律中,造成通報上之困擾,且要求無實質調查權之人(社工人員)負通報義務,無法判斷其真實性。

 

青少年服務工作之倫理議題-說與不說
東海大學社工系卓翊安兼任講師

價值、倫理、道德三者間關係:
價值:偏重於理論和抽象的認知行為的評價標準,是普遍性的知識。
倫理和道德:偏重於實際運用在行為上的判斷標準,倫理規範把知識轉化成行動並作為一種道德判斷和抉擇的依據。

 

通報與不通報/說與不說:
面對案主問題處置或需求滿足上,有兩種以上的價值、規範或倫理守則同時存在時,不容易做出適當的抉擇。

社工人員若帶有自己的價值與道德判斷,易綑綁個案及案家。首先需理解為何需要通報的原因以及通報與不通報直接影響的結果,評估對其個案的影響進而判斷是否該依法通報。

而目前依台灣現行法規而言,評估個案之議題若生命安全大於保密原則,建議仍依法通報,以維護個案之生命安全為優先考量。

 

青少年倫理議題:
青少年視社工為朋友、夥伴的角色產生雙重或多重的關係,形成工作界線混淆,因此服務青少年領域的專業助人者,應釐清關係中的拿捏以及處遇的方向及目標,若依法須強行介入,應據實告知青少年,工作者在尊重案主自決上的限制。

 

倫理議題衝突的價值抉擇:
保密原則VS違反隱私權:生命原則大於保密原則。
忠於法令規定,依照法律規定行事。
個案行為不當,是否尊重自決,以個案最佳福利與利益為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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