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HIV法律實務面面觀
主講:嘉義基督教醫院 莊漢城法務
法務聯絡信箱:a32290316@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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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隱私及就業歧視
*電影案例分享-於1993年上映的費城:主角安迪因同性戀身分及感染愛滋而遭老闆解雇,為了自身的工作權,經歷傳統道德、社會觀念、尊嚴的鬥爭,主角憑著堅強的毅力,在臨死前,終於打贏了官司。
*此電影是為表達基於獨立宣言的核心價值:「平等」
HIV條例+HIV保障法:保障就業、就醫、就學,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不得歧視
HIV義務條例第四條2項後段:為避免其傳染於人,得予必要之執業執行規範。(例如外科的醫護人員)
HIV條例第12條後段: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救濟管道:向各縣市勢會局處、法院調解,自費聘訴訟或法扶基金會
歧視:同運人士祁家威自1986年時至台北地方法院請求與另一名男性公證結婚,自此之後30多年,他透過行政、立法、司法部門,窮極請願、訴願、再訴願、民事訴松、行政訴訟、異議、抗告、聲請大法官釋憲等層層法律管道企圖爭取同性婚姻權益,直至2017年5月,大法官公布解釋文,宣告民法為保障同性婚姻違憲。
HIV相關新聞
*國防大學愛滋感染學生遭退學,屬就學歧視,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4條第1項,目前仍在訴訟中。
*就業前體檢要求員工驗梅毒,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雇主招募或雇用員工,不得要求員工提供非屬就業須知隱私資料。
*愛滋檢驗陽性被迫離職案,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4條第1項。
*愛滋患者身分遭洩漏案,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滋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QA分享
Q:擔心就診家醫科時,HIV用藥紀錄被看到?
A:醫事人員不得拒診,若有拒診,需主動提出申訴。
Q:是否要主動告知家人得了HIV?
A:建議是要告知,日後有H相關病症住院時,家人可知如何因應,但需事先探詢家人對H觀念。
Q:保險公司拒抗辯:被保險人刻意得知於罹患HIV卻未向保險公司誠實告知,抗辯有無理由?
A:因為是帶病投保,被保險人抗辯無理由,台灣大部分保險公司尚無法提供保險於HIV被保險人。
Q:就診牙科,已主動告知為HIV患者後,被拒絕看診;若沒主動告知會怎樣?
A:醫事人員不得拒絕HIV患者看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