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實錄】帕被槌-帕斯堤在法槌前的法律困境 │ 法律與生活座談會│陳君瑋律師(熊大律師)

發佈日期:2021/03/02

活動日期:2020年11月6日
活動地點:露德協會台北辦公室 聯誼中心
活動實錄:連思良社工

露德協會於11/6(五)辦理DA(物質減害)講座:「帕被槌–帕斯堤在法槌前的法律困境」,邀請了陳君瑋律師(熊大律師)與大家分享當前U=U國際趨勢下,帕斯堤朋友可能面臨的法律議題。此外,我們也與小露DA成員們一同討論,在藥癮復元的過程中,可能遇到的相關法律情況與因應方法。

U=U之後,愛滋條例第21條期待可能修正之方向
國際上已經醫學研究證實U=U(Undetectable= Untransmittable; 測不到=無傳染力)的概念,即穩定接受抗病毒療法的愛滋感染者,當病毒量控制到測不到的情況下,便不會透過性行為或其他各種方式傳染愛滋病毒。

然而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稱愛滋條例)第21條的規範下,儘管感染者已不具傳染力,仍可能被視為危險性行為。又愛滋條例第21條處罰未遂犯,導致常有無實質受害者,但被告卻須面臨至少兩年半之刑期的狀況。或兩方皆為感染者,但雙方因故皆隱滿其感染身分,當對簿公堂時,最終兩方皆因愛滋條例需面臨刑罰。

比對各法條的刑度,愛滋條例第21條與刑法重傷害罪同為5-12年的刑度,然刑法重傷害罪的需要身體達到「毀敗」或「嚴重減損」的狀態,如失明、失聰等狀況,而就目前的醫學發展與國際共識,愛滋已如慢性疾病可穩定追蹤治療而非重大不治之症,愛滋條例第21條的5-12年刑度並不符合比例原則。

對此,建議針對愛滋條例第21條,立法機關的修法方向,可將刑度從5-12年,更改為3年以下,或由行政機關發布行政命令,將危險性行為加入新要件:U=U不罰。使法規與社會現況與時俱進,已達U=U國際共識,測不到病毒即不具傳染力。

藥癮復元過程中的相關法律因應
當天參與的DA成員與小露工作同仁,針對當朋友們處在藥癮復元的過程中,實務上可能碰到的法律問題進行提問:

Q:在路上碰到警察臨檢、搜索,可如何因應?
A:除非是現行犯、警察有搜索票,否則在路上碰到警察臨檢,在當事人未同意下,警察都不可隨意搜身,限制人民行動自由前往警察局,否則就是違法搜索。

Q:如果在民宿、旅館、日租套房、租屋處碰到警察臨檢、搜索,可如何因應?
A:同上,除非是現行犯、警察有搜索票,否則在未經同意的狀況下,警察不可進入搜索。

Q:個案在身體有重大疾病的狀況下,接下來即將要入監服刑,可否申請停止執行?
A:如有懷孕、重大疾病的狀態下,可向監所申請暫緩執行,如未通過,可依程序再次申請評估。

Q:在接受警察偵訊期間,感染身分被警察曝光,導致前來的朋友知悉自己的感染身分,可如何維護權益?
A:回歸到法規,如果是專業人員導致當事人感染身分曝光,那該專業人員就違反洩密罪,其他的狀況,則是妨害名譽罪(公然侮辱、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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